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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規則】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 ] 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支援教學研究,並充分發揮館藏效用,特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使用人資格 第二條 本館服務對象及借書證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研究人員及學生可憑本校教職員證、學生證進館使用館藏設備,並借出普通圖書。 二、本校兼任教師、退休教職員、約聘(僱)用、研究計畫專、兼任研究人員(含助理)、專任教職員工配偶及直系親屬、學分班學員及校友可憑本館發給之臨時借書證進館使用館藏設備,並借出普通圖書。 申請臨時借書證須檢附下列資料:﹝一﹞相片二張、﹝二﹞押金二千元、﹝三﹞聘函、退休證影本、眷屬、學員身分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三、暨大附中教職員工及學生,可憑本館發給之借書證進館使用館藏設備,借出普通圖書。暨大附中申請借書證辦法另訂之。 四、年滿十二歲以上之其他校外人士〈含非學分班學員〉可憑身分證或學生證換發本館臨時閱覽證入館閱覽;但不得外借圖書。未滿十二歲之其他校外人士,可由家長換證並登記同行人員資料後陪同入館閱覽。 第三條 借閱圖書資料限本人使用,凡冒用他人名義借閱者,經發現後,取消借書或閱覽資格。但專任教師可填寫「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圖書館教師代理借書委託書」委託本校教職員或學生借閱,借閱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讀者進入本館應衣履整齊、保持肅靜、維護環境清潔,並不得攜帶飲料食物,且不得吸菸。 開館時間 第五條 本館開放使用時間如下: 一、 學期中: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 ﹝二﹞週六、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三﹞國定、校定及彈性放假日本館不開放 二、 寒暑假期間本館開放使用時間另行規定。 三、 遇有特殊情況時,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變更開放使用時間。 圖書期刊及特殊資料借閱 第六條 本館普通圖書採開架式,讀者可憑證自由進館閱覽所需書籍,並於開館後至閉館前三十分鐘,向本館服務台辦理借書、還書、預約及續借手續。 第七條 本館館藏之普通圖書,讀者每人最多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 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研究生:三十冊、四十二天。 二、 本校職員工及大學部學生、兼任教師、退休教職員:十五冊、三十五天。 三、 暨大附中教職員工及學生:五冊、三十天。 四、 其他持有本館臨時借書證者:五冊、十四天。 第八條 讀者欲借之圖書如已為他人借出時,可至服務台辦理預約或在系統中註記預約,俟該書回館後,由本館通知預約者於五日內辦理借書手續,逾期視同放棄。 第九條 本館館藏之參考書、報紙、期刊及特殊資料等,均限館內閱覽,不得外借。 第十條 本館館藏微縮資料,均限館內閱覽使用,不得外借。校內人士,凡持本校教職員證、學生證及臨時借書證者;校外人士可憑本館發給之臨時閱覽證至櫃臺登記使用,每次以五捲為上限,時間以二小時為限;資料及相關設備需依本館規定妥善使用,以本校師生為優先,如因個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毀壞,維修費用應由借用人全額負擔;如有遺失,借用人應依本館購入價格賠償。列印收費方式如下: 一、 校內人士:A4每張三元,A3每張五元。 二、 校外人士:A4每張五元,A3每張八元,手續費三十元。 第十一條 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或裝訂圖書之需要時,得索回借出之圖書等資料。借用人應於接獲本館通知後七天內歸還,違者以逾期論,本館將立即暫停其借用權,直至繳清滯還金為止。 第十二條 凡教職員工(含研究計畫助理)離職、出國進修前,停聘或留職停薪假期間;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者,其所借圖書等資料均需於離校前悉數歸還。 第十三條 讀者未經辦理館藏資料、設備借用手續,擅自攜離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止借用館藏資料、設備之權利,或移送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教授指定參考書 第十四條 「教授指定參考書」由本館專櫃陳列,讀者可向服務台登記館內閱覽,每次限借閱二冊(件),並以限閱二小時為原則。無人等候借閱時,得延長之。有特殊需要時,讀者可於每日閉館前三十分鐘借出,並於翌日開館後一小時內歸還。不依規定時間還書者,本館得按「小時」課以滯還金,每小時以新台幣十元計,直至還書為止。 毀損賠償 第十五條 規定借閱期間內借閱圖書如有遺失,或因圈點、撕破、割頁、批註、污損及其他損壞致不堪使用時,借閱人應以購得原書賠償為原則;或徵得本館同意後,以現金賠償,本館價購之圖書以購入價格五倍賠償,大陸書以購入價格十倍賠償。非價購圖書(交換、贈送)依其定價計價,若無定價之圖書則每冊以五百元計價,均以五倍賠償之;如為大陸出版品,則以十倍賠償之。若為套書之單冊者,則以購得原書賠償為原則,或賠償全套書之金額。未依規定賠償者,暫停其借用權,直至繳清滯還金為止。 逾期罰則 第十六條 借書逾期未還者,本館將立即停止其借用權,並 罰繳圖書滯還金。滯還金按「日」計算,每本書每逾一日(閉 館日照計)新台幣五元,直至歸還所借圖書時止。 館際合作 第十七條 讀者透過館際合作系統、圖書館聯盟、跨校館際合作借書證取得之資料,須依相關規定辦理。經館際合作借得之圖書,需妥慎使用,若逾期未還或有遺失、毀損等情形者,則依貸方圖書館或本校與合作館簽訂之館際合作協議書相關規定賠償。如未依貸方圖書館規定,有逾期未還書或罰款未繳者,將立即停止本館所有館藏借用權,直至歸還圖書及繳納罰款為止。 附則 第十八條 圖書等資料之複製與使用,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如有違法,後果一律自行負責。 第十九條 凡不遵守本館規則者,本館人員得視情節輕重, 暫停其使用本館閱覽或借書權利,或註銷其借 書證(含臨時借書證)或閱覽證。 第二十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